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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海鲜遇上断电:小帅先生的损失与电力公司应负的责任探讨

小帅先生是潮汕地区一家海鲜餐厅的经营者。近日,潮汕独具魅力的生腌海鲜在网络上风靡一时,吸引着八方食客闻香而来,令海鲜生意空前繁盛。为了满足市场需求,小帅先生迅速采购了一批价值十万元的新鲜海产品。

然而,天意难测。某日,小帅先生因工作劳累而早早入睡。在深夜,他被热浪唤醒,这才意识到发生了停电。惊醒后,小帅先生急忙前往仓库检查所购入的海鲜。不幸的是,由于正值盛夏,尽管他迅速启动了备用发电机为冷库供电,但部分对温度极为敏感且价值不菲的海鲜还是出现了变质。对此,小帅先生感到非常愤怒,并向供电服务提供商——A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。然而,A公司回应称,由于需要进行紧急检修,他们已在停电前发布了通知,履行了告知义务。因此,他们认为小帅先生的损失与公司无关,无需承担责任。小帅先生无法接受这一解释,因为A公司所发布的停电通知是在停电前三小时发出的,而那时他已经入睡,无法得知这一信息。因此,小帅先生以A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为由,将该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其损失。

image.png       法院审理后认定,A供电企业在执行临时检修导致停电时,应于停电前24小时通知用电方。然而,A供电企业未能遵守法定通知时限,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告知责任,导致用电方遭受损失。依据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的相应条款,A供电企业应对小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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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,在发电、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,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;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,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: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,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;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,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;因发电、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、限电时,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。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,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第五十九条规定,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即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,给用户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?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二条规定,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、临时检修、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,需要中断供电时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。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,造成用电人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,在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情况下,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。但在这个过程中,供电人也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。